停车场管理系统设备维修保养合同书
设备维修保养合同书
甲方:
乙方:上海誉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合作,保障 收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常运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如下条款履行合同。
一、 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地面____进____出车辆管理系统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养期限由 2012 年 月 日至 2013 年 月 日(包括起始日、终止日两天)。
二、 维保金额:
维修保养费为人民币 元整/年。
三、 乙方责任范围:
1、 乙方日常维保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每两个月派人员对设备进行专门保养工作并提供全面维修服务,以维持设备正常运作。
2、 乙方免费负责该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包括对运作系统的调试、检查、维修、软件的升级及更换所需零件的订制供给(软件升级不另行收费)。
3、 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接到甲方报修电话,24小时内赶到现场,48小时(从接到甲方报修电话之时点起算)内解决问题(夜间或节假日48小时内到现场并解决问题)。
4、 如果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甲方按照合同原附件配件价格付款后,更换,免收人工费;如甲方提出软件的特别更改,则乙方需另行收费。
四、 甲方责任范围:
1、维修保养费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0%,合同期满一周内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的30%。
2、设备在修理期间如需停止使用,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赔偿费及扣除设备之维修保养费,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前述停止使用的除外。
3、甲方在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乙方,但不得自行拆卸,否则后果自付(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其它:
1、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有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合同公章的书面文件为有效,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改,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内容的执行。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各项条款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维修保养费。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对甲方的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甲方: 乙方:上海誉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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