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设置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
今年以来,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召开全区街道(管委会)和合作平台会议,对“一次绑定、全城通停”的便捷停车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进行解答探讨,做到每周倒排计划、每周通报,确保全区城市大脑便捷停车推进有序。目前,全区已累计开通231个停车场库,共计88722个泊位开通“先离场后付费”功能。
加大宣传教育,做好“存量+增量”停车场库备案登记的告知,发放300余份《限期办理(补齐)收费停车场备案手续的通知书》,对辖区内收费停车场库全部通知到位。并安排专人开展咨询答复、政策解释和备案办理等专人“一站式”服务,同步进行登记、备案、摸底及开启工作,提升停车场库经营企业获得感,并加强与交警、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沟通,达到信息流通共享,全流程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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