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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产品检测技术要求

2020/7/3 17:20:39      点击: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1.基本功能

1)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接收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及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送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接入、数据清洗、集成汇聚、数据转发,并根据附录 A“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统一输出协议及数据格式。其数据资源应包括本地的各类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静态数据及动态数据;

2)应即时接收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推送的全景抓拍、人脸抓拍、车牌抓拍、报警联动、智能分析、识读联动等事件的关联部位、生成时间、触发类型、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

3)应即时接收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推送进出的人员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识读方式、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

4)应即时接收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推送的进出车辆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牌照/车型、数据/图片(含全景)、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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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即时接收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推送的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和紧急求助报警的报警区域、报警时间、报警类型、防区类型、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处置人员、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

6)应即时接收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推送的在岗保安信息,系统运行状态、本地数据采集信息、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信息等;

7)应定时接收智能安全保障系统推送数据的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心跳信息、数据信息及耗电信息,及即时接收推送的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报警信息;


2.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至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及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实现本地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智能应用;

3.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通过网络专线、互联网等各种传输方式,提供与上级平台(含街道(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所属派出所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各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实现智能安防应用

4.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包含数据采集服务、统一配置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消息队列服务、转发引擎服务、二次识别补充等服务内容;

5.安全性应符合 GB 16796-2009 相关要求;

6.环境适应性应符合 GB/T 15211-2013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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