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产品检测技术要求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
1.基本功能
1)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具有智能模组控制功能,应能根据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感知、探测,自动运行、调用、提示智能的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以实现系统对确定事件的自动认证、快速识别、入侵报警等主动精准应用,应对非确定事件的自动触发、主动发现、联动控制等被动精准监控;
2)应即时接收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推送的全景抓拍、人脸抓拍、车牌抓拍、报警联动、智能分析、识读联动等事件的关联部位、生成时间、触发类型、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3)应即时接收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推送的进出人员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识读方式、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应即时接收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推送的进出车辆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牌照/车型、数据/图片(含全景)、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5)系统应接收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即时推送的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和紧急求助报警的报警区域、报警时间、报警类型、防区类型、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处置人员、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6)应即时接收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推送的在岗保安信息,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7)系统应定时接收智能安全保障系统推送的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心跳信息、数据信息及耗电信息,及即时推的送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报警信息,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2.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采用服务器架构模式,应支持数据的备份和迁移,宜双机热备配置。系统运行过程中,应不影响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独立运行;
3.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可根据所设定的权限,同时提供安防中心控制室、物业、门卫室等独立应用;
4.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支持以矢量信息引导的三维模型、遥感影像、倾斜摄影等方式的地理信息系统构筑区域、建筑、楼层及房屋的建筑模型,并应在所构筑的图层上直接展现 DB31/T 294-2018 附录 A “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相应的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及关联信息;
5.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跨平台实现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实时信息显示、关联信息检索及历史信息查阅,并能根据所设定的直接条件和间接条件进行智能统计、导出报表;
6.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按照触发事件的系统分级、状态分级和警情分级,判定事件的先后缓急,即时智能显示触发事件,并能采用智能模组控制,自动调用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提供多维研判的依据;
7.安全性应符合 GB 16796-2009 相关要求;
8.环境适应性应符合 GB/T 15211-2013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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